索引号
null-00-2025-0014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成文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3号新乡县沃丰农资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2-01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3号

新乡县沃丰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CJKL4U3F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3号

法定代表人:朱传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袋式除尘器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筛分机外部整体进行了密闭,但筛分机成品出口处配套的输送带未完全密闭。该输送带约长4米,主要用于将筛分机生产的腐殖酸钾颗粒成品输送至包装机进行产品包装,输送带中部仅有约1米长的部分安装有密闭罩,其余部分均未安装。输送带旁边的筛分机出口处,地上放置有未安装的密闭罩。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手续,显示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应经设备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你单位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车间大门未关闭,有两扇窗户未关闭,车间粉尘能够从门窗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腐殖酸钾尾料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9页)、排污许可登记表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工人工资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筛分机配套的输送带进行密闭。

2025年9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1/5)²+(3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30800,最终裁量金额为30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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