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5-0015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4号刘雪航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2-09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4号

刘雪航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4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3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交办2025年8月12日对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机械环保号牌:3-GG700035,第一次检测结果(m⁻¹)1.02,第二次检测结果(m⁻¹)0.48,第三次检测结果(m⁻¹)1.1,检测最大值1.1,排放限值0.8,检测结果不合格问题。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中环保号牌3-GG700035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进行核对,你是该叉车所有人,机械类型:叉车,机械型号:CPCD35-XC25K,发动机型号:4D29G31,排放阶段:国3,燃料种类:柴油。执法人员现场向送达了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8月12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5081212807)。经向核实,2025年8月12日所有的环保号牌3-GG700035叉车正在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对承包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装卸货进行作业,检测单位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3-GG700035叉车进行了三次检测,检测最大值(m⁻¹)1.1,排放限值(m⁻¹)0.8,检测结果不合格,超出排放限值。现场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问题进行确认属实,无异议。根据《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66号):“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二)新乡县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业企业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你作为环保号牌3-GG700035叉车的所有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材料一份(共2页),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50081212807)及附件一份(8);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张(共7页),调取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环保号牌3-GG700035叉车机械详情信息一份(共1页);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66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作为环保号牌3-GG700035叉车的所有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3日,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购买叉车收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19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环保号牌3-GG700035叉车,对其进行维修,尾气排放达标前禁止使用。

2025年9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拟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1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台,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因本案当事人不是企业,故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裁量因素不涉及。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1²)/(5²×4)]×50%=5600,最终裁量金额为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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