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5-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9号关于《新乡县利源食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7-23 浏览量:126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9号

新乡县利源食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780886593

地址: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朱修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生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集中收集产生的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及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上方加盖钢结构彩钢瓦棚进行密闭,但彩钢瓦棚侧边有2处未关闭,处于敞开状态,敞开宽度分别约为2m和1m,恶臭气体通过侧边敞开处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现场能闻到臭味。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16万头/年屠宰生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彩钢瓦棚侧面敞开处密闭到位。

2025年6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7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100000-20000)×[(2/5)²+(1²+2²+2²+1²+1²+1²+1²)/(5²×7)]×50%=29371,最终裁量金额为293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壹元整(29371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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