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8号
新乡县鸿飞机动车性能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DNFK1C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金融大道与青年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云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交办你单位存在“1.2025年2月12日对豫GL8251、2025年2月18日对豫GE5797、2025年2月25日对豫GG2596、豫GE5797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扫描阶段未扫描出车辆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2.2025年2月25日,对豫GK5175、豫G9069BM、豫GB0202柴油车检测时,在数据采集80%阶段显著降低功率通过检测”的违法问题。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监控视频、检验过程原始数据及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交办问题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对豫GL8251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经调取该车辆原始检测数据与你单位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该车辆原始检测数据显示在“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124.6kw,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数据显示“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为150.8kw,且原始检测数据显示序号095至113中间的共计19秒功率值与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数据中的采样时序28至46中间的功率值不一致,其他数据均相同。同时你单位原始检测数据与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数据中“100%检测”阶段检测数据最大轮边功率均为191.7kw,该车辆在进行“功率扫描”阶段检测时未确定最大轮边功率,未能得到真实的VelMaxHP(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
< >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对豫GG2596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检验原始数据显示在“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206.5kw,但在“100%检测”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211.2kw,该车辆在进行“功率扫描”阶段检测时未确定最大轮边功率,未能得到真实的VelMaxHP(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对豫GE5797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检验原始数据显示在“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146.2kw,但在“100%检测”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147.9kw,该车辆在进行“功率扫描”阶段检测时未确定最大轮边功率,未能得到真实的VelMaxHP(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对豫GK5175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检验原始数据显示在“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为144.3kw,在“100%检测”阶段数据最大轮边功率为144.5kw,但在“80%检测”阶段数据最大轮边功率为91.7kw,在“80%检测”阶段明显降低功率。你单位在对豫GL8251、豫GG2596、豫GE5797、豫GK5175四辆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中B4.3.1、B4.3.3和B4.3.4等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改变了基准工况,造成数据失真,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10782152502121344080019、410782152502251620250023、410782152502251348190016、410782152502251455390018。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根据你单位检测服务费收费明细,你单位对豫GL8251、豫GG2596、豫GE5797、豫GK5175四辆柴油车收取环检费共计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三张(共13页),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原始数据复印件一份(共6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四份(共4页);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检测员培训证书三份(共3页)、检测服务费收费明细一份(共1页)、检验费收据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检测服务费收取情况。
4.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对车牌号豫GL8251、豫GG2596、豫GE5797、豫GK5175四辆机动车进行复检。
2025年4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已对豫GL8251、豫GE5797和豫GK5175三辆柴油车召回复检。豫GG2596柴油车因长期在外地无法及时召回。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对豫GG2596柴油车召回复检,目前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500000-100000)×[(1/5)²+(1²+2²+1²+1²)/(5²×4)]×50%=122000,最终裁量金额为12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元,环检收费);
2.给予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