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4号关于《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5-30 15:47 浏览量: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4号

  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5126380D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

  法定代表人:李兴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2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一台 8 吨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玉米芯破碎机及污染防治设施旋风+袋式除尘器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破碎机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后由管道输入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下落到除尘车间内,除尘车间大门未关闭,大门敞开造成大量粉尘外溢,车间门口地面已堆存有大量粉尘,现场粉尘直接飘逸至外环境。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2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 4 页);2025 年 3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5 年 2 月 26 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 年 2 月 26 日,你单位提供年产 2000 吨糠醛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 4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 4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2025 年 3 月 4 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1 环责改字〔2025〕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粉碎工段收尘车间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 年 3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将破碎工段除尘车间大门进行密闭。

  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20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16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27200,最终裁量金额为 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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