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6月0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6号新乡县城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6-09 09:26 浏览量: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6号

  新乡县城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M1U7C3D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商务中心1号楼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2 月 7 日,我局接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监控与安全中心《新乡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25 年第 7、8、9、10、13 期)转办: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 1 月 30 日 COD 超标,日均值为 54.31mg/L;1 月 31 日 COD、氨氮、总氮超标,日均值分别为 145.17mg/L、4.22mg/L、20.67mg/L;2 月 1 日 COD、氨氮 、 总 氮 超 标 , 日 均 值 分 别 为 133.09mg/L 、 11.46mg/L 、19.03mg/L ; 2 月 2 日 COD 、 氨 氮 超 标 , 日 均 值 分 别 为69.13mg/L 、 13.36mg/L ; 2 月 5 日 氨 氮 超 标 , 日 均 值 为7.25mg/L。

  2025 年 2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由你单位运营的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2025 年 1 月 30 日—2 月 6 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5 年 2 月 2 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氨氮日均值 13.364mg/L(氨氮标准 2mg/L)为最高超标数值,超标 5.68 倍;2025 年 2 月 6 日废水日排放量 75594.88 立方米为最大日排放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2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 4 张(共 4 页),调取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进水口、出水口)一份(共 22 页);2025 年 2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 11 页);《新乡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五份(共 5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5 年 2 月 7 日,你单位提供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情况说明一份(共 2 页)、应急处理过程情况报告一份(共18 页);2025 年 3 月 9 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废水在线设备运维情况的说明一份(共 13 页)。以上证据证明出水超标后你单位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废水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性。

  3.2025 年 2 月 7 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2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2 页),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运营移交协议和运营服务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 14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4.2025 年 2 月 7 日,你单位提供新乡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 7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 5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5.2025 年 2 月 7 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 2 页)、单位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 年 2 月 7 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1 环责改字〔2025〕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4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4 月 17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13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 年 4 月 21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出水异常系第三人突发排污导致,申请人无主观错;2. 申请人已采取全面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3.申请人符合“首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超标因子:3 个以上,裁量等级:5;

  4.水日排放量: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4;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9.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10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4,1,1,2,3,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5²+4²+1²+1²+2²+3²+1²+1²+1²)/(5²×10)]×50%=672400,裁量金额:672400 元。

  你单位虽为首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发现进水超标后实施了应急措施,但并未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能有效避免超标排放的危害后果,造成出水数据自 2025 年1 月30 日至2月6 日连续超标,超标倍数最高达 5.68 倍,超标污染因子 3 个,超标污染因子多,危害后果并非轻微。经复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已采取应急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 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537920 元(672400-672400×20%=5379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拾叁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53792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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