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5号关于《郑州红棉袄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5-30 15:47 浏览量: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5号

  郑州红棉袄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7MT4R6K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胡韦线与107国道交叉口印海智谷产业园A11栋

  负责人:邹梦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主要产品、主要产品产能、计量单位、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未填写,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栏填写错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5日内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逾期将依法处理,并现场制作专项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再次查阅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相关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专项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共2页);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调取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一份(共4页);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相关排污信息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1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5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已整改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5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相关排污信息。

  2025年3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

  7.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4,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0+(50000-0)×[(2/5)²+(1²+1²+2²+1²+4²+1²)/(5²×6)]×50%=8000,最终裁量金额为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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