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2月17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4号新乡市安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2-18 10:02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4号

  新乡市安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L2JEC26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66号

  法定代表人:孟颉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破碎工序上料传送带上有残留的废旧锂电池壳和废旧锂电池片,在你单位北仓库内存放有2个吨桶,一个吨桶内存放有一整桶废旧电池,另一个吨桶内存放有半桶废旧电池并用液体浸泡进行放电,液体为黄褐色浑浊状。厂区西北角存放有20个吨桶,其中10个吨桶内存放有液体(4个为满桶,其余为少量液体),液体无色透明,使用试纸测试后显示PH值为中性;其余10个吨桶内无液体。车间和仓库内均存放有破碎后的成品。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审批相关手续,你单位建设项目为年回收再利用1000吨三元锂电池极片项目,原料应为锂电池负极片,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主要建设内容为:以购进的三元锂电池负极片(1000t/a)为原料(严禁进行锂电池拆解)”,但你单位实际生产使用废旧锂电池为原料,对废旧锂进行电池拆解、放电后破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不符。你单位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10721MA9L2JEC26001Y,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93、金属废料和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属于重点管理,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查询问笔录三份(共1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提供年回收再利用1000吨三元锂电池极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提供雇主责任险投保雇员清单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即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

  2.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2;

  6.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0 + (1000000-200000) ×[(3/5)² + ( 3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5² ×6)]×50%=389333,最终裁量金额为38933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捌万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整(38933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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