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6号
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21767940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四吨天然气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CEMS系统工控机参数设置中氮氧化物量程上限设置为29mg/m³,一氧化氮量程上限设置为20mg/m³。执法人员现场通标准气体测试,标准气体二氧化硫浓度为61.5mg/m³,一氧化氮浓度为60.8mg/m³,分析仪测量值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64.0mg/m³,一氧化氮浓度为66.3mg/m³,工控机显示测量值二氧化硫浓度为63.3mg/m³,一氧化氮浓度为20.0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29.0mg/m³。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发现你单位多个时间段氮氧化物测量值为29.0mg/m³。
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2024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由河南郝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由于你单位四吨天然气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在2021年7月21日、9月17日被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浸泡两次,导致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在日常的运行中故障不断,系统软件出现错误数据,致使2024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出现多个时间段氮氧化物测量值为29.0mg/m³的环境问题,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3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调取你单位污染源第三方运维合同一份(共6页)、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量程漂移校准记录一份(共2页);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2024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5.2024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2021 年自动监测设备受损照片复印件一份(共7页)、自动监测设备受损情况报告一份(共3页)、自动监测设备受损购买配件河南增值税普通票据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受损情况。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6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为 2;
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3, 1, 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2/5)²+(3²+2²+3²+1²+1²) / (5²×5)]×50%=51680,最终裁量金额:516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516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