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4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号河南中北纸业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2-14 10:07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号

  河南中北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J9E340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相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调查,确定系你单位利用暗管向一支排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废弃水池西侧外墙上的三通管道进行拆除,管道截面已被焊接封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九张(共19页);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提取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在线监控数据一份(共2页);2024年11月7日,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关于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情况的报告》复印件一份(共8页)、10月22日-24日一支排暗管排放口废水化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3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2024年11月7日,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新乡县市政污水管网泵站维护及管理项目运维权移交协议复印件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10月30日,你单位提供新乡市中辉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瓦楞纸、1.5万吨特种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2024年10月30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暗管,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通向一支排排放废水的暗管已拆除,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2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10月25日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自查,发现管道破裂,立即进行修补加固,及时把残存废水抽取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2、暗管是老厂遗留管道,我公司并不知情,但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分析暗管走向、确定暗管位置,积极消除危害因素,挖掘并拆除暗管,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3、生产经营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3.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2;

  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

  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3,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2²+3²+1²+1²+1²+1²)/(5²×7)]×50%=616857,最终裁量金额为616857元。

  经复核,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废水持续时间长,排放量大,影响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数据异常,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壹万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616857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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