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02-12 浏览量:6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考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县卫健委成立委主任为组长,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委机关有关股室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县卫生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和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拟定应急保障政策,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预案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物资和经费储备;指导、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委分管卫生应急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应急办、办公室、疾控监督股、医政医管股、妇幼股等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是防控组、救治组、保障组、宣教组。

  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制定、编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卫生应急预案、方案和工作规范;负责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的管理、调度,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信息汇总和报告、总结评估;指导和督促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健委及联防联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防控信息。

  防控组工作职责:疾控监督股牵头负责,成员包括疾控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县做好疾病预防与防控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现场调查方案和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病例报告和管理、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危险源、污染源的监测和消除、有害产品的召回和封存、环境消杀等;做好处置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救治组工作职责:医政股牵头负责,成员包括中医股等有关管股室。指导全县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诊疗方案和救治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救治,按照诊治流程开展病人收治和转运;指导各地规范救治,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督促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病例监测、标本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保障组工作职责:财务股牵头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及时与县级财政部门协调,安排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组织县级卫生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接受捐赠事宜。

  宣教组工作职责。准确、及时、有力、有度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按相关要求规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等,营造群防群控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2.2专家组

  县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从新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职责如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县级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由全县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组成。成员主要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监所、县人民医院、县龙华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如下:参与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承担单位内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工作和监测评估工作。

  2.4县级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共4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应急队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的责任单位,各单位都要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具体负责各种信息来源的传染病类事件(含生物恐怖)、突发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发病、死亡(3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等各类信息监测分析报告。县卫健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多渠道收集专业机构、网络媒体和投诉举报信息,组织开展主动监测。

  3.2预警

  县疾控中心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确认,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快速风险评估,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评估自身应对能力,预测其发展趋势。属于较大级别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县卫健委将根据掌握的信息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及时组织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提前开展风险沟通,并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县卫健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也有权利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一级个体一类机构的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信息直报制度,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监测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健委,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测工作,接到或发现敏感事件,以及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核实并向县卫健委报告。县卫健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向主管领导报告,事情重大时报县政府办、县委办和市卫健委。

  4.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终由省级确认,事件级别或处置能力超出省级范围的应立即报国家级确认。事件定级应充分考虑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自身属性、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以及本地的应对能力。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分级响应原则,重大级别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省级专家组评估认定为需要采取Ⅱ级以上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健委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卫生系统应急响应。较大、一般事件分别由省辖市和县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卫生行政部门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2)及时向县政府、市卫健委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落实有关批示和防控策略。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后勤保障,落实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

  (5)对全县范围内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协助追回或销毁有毒、有害物质。

  (6)做好大众风险沟通,向社会各界通报事件处置信息,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2疾控中心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分析并做好上报工作。

  (2)制订现场调查方案或标准,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调查。

  (3)科学分析事件特点,查明可疑危险因素和危险源,明确疫区、污染区范围。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现场应急快速检测或分送上级网络实验室检测。

  (5)应急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标准防护服隔离、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洗消去污和健康监测处理措施。

  (6)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预测事件发展态势,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处置措施,提出防控响应建议。

  5.2.3医疗机构

  (1)组织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4)动态报告病人救治信息,认真总结病例救治经验,不断完善救治方案。

  5.2.4卫生监督机构

  (1)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其他有关机构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2)

  5.3.1应急办通过各种途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确定并初步分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3.2对于特大、重大、较大、敏感事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需要启动系统内应急响应,加强信息沟通,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6.后期处置

  6.1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事件处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经专家组评估,符合终止响应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并宣布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6.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责任追究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部门预案一般四年修订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应急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演练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机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应急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