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治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治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救治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治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在医疗救治工作上给予支持。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卫健委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救治组织机构包括:卫健委组织成立的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治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
3.1 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财物股、医政医管股、法制与行政审批股、疾控监督股、中医股等有关股室室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卫健委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3.1.1综合协调组
委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委办公室 、财务股、医政医管股、疾控监督股、中医股等有关股室。
职责:对事件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定级,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建议;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组和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做好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
3.1.2医疗救治组
委医政医管股牵头,成员包括委疾控监督股、中医股等相关科室。
职责:按照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组要求,迅速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现场急救及伤病员转运工作;组织相关医疗救治机构开展伤病员院内救治(包括心理干预)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组织专家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3.1.3疾病防控组
委疾病控制科牵头,疾控中心和卫监所配合。
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分析和健康教育,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4后勤保障组
委财务股牵头,包括委办公室、医政医管股、疾控监督股、中医股等有关股室。
职责:安排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组织县级处置应急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接受捐赠事宜。
3.2 专家组
县卫健委组建由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风险沟通和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新乡县卫生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和完善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协助卫健委对卫生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承担委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院前急救网络各成员单位(急救中心、急救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各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做好伤员应急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
县卫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4信息监测和报告
4.1信息监测
医疗救援信息以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基础,逐步构建全县统一的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汇总体系。各医疗机构及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卫生救援信息监测、收集和报告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条件的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进行监测。
4.2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机构收到对符合信息直报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必须立即向县卫健委应急办报告。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
主要涉及以下范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4.2.1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卫健委承担信息直报首报任务,市卫健委负责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续报。应急办工作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应急办主任(或应急工作的指定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救援信息。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包括参与救援的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30分钟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进行电话首报告;现场救援开始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或本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情况初报告;现场救援结束后1小时内进行详细报告。
县卫健委收到对符合信息直报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必须立即向市卫健委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的要先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4.2.3报告阶段及内容
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传输。
首次报告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类别、伤员人数、医疗卫生救援初步情况等。事件的确切级别、发生原因、现场死亡人数等非医疗救援紧密相关信息可暂不涉及。
进程报告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卫生救援开展情况,伤病员救治及预后情况、势态评估、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终结报告信息内容: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卫生救援开展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5 医疗救治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行动
县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救治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5.2 现场医疗救治及指挥
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治指挥工作,使医疗救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5.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协调指挥伤员转运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向卫健委报告,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5.4 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医疗救治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救治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 医疗救治应急队伍
各医疗机构要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保证医疗救治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救治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医疗救治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6.5 医疗救治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