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突发传染病疫情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完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和网络,对可能引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有关部门按照预防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依法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防控,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防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培训,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专业为主,群众参与。坚持以专业防控为主,加强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协调联动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
2.1卫健部门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健委的指导下,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传染病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疫情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承担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的具体事务。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涉及的范围、流行的程度和趋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2专家咨询组
县卫健委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诊断突发传染病疫情级别和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性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疫情监测预警
3.1监测
充分利用疫情直报网络开展传染病疫情监督,县疾控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核实和分析后,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同时要理顺县辖区内信息来源渠道。各乡镇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督(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动物疫情监督、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等)。
县疾控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分析、预测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2预警
县卫健委根据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做出预警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在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地区发生以及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或在新地域发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有省外继续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有向省外扩散的趋势。
(2)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Ⅱ级)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州、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上以上地(州、市)。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疫苗衍生株病例。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传染病疫情。
(3)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Ⅲ级)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地、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传染病疫情。
(4)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Ⅳ)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3.3报告与发布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突发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已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尚无条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对在学校、地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视其影响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乡镇卫生院接到突发传染病疫情通报后,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启动第四级响应(Ⅳ级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后,乡镇卫生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疫情,按规定迅速报告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县卫健委,县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根据疫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以及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如果疫情发生在本县境内,在做好IV级响应的基础上,服从市卫健委和省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如疫情未发生在本县,服从市卫健委统一调度,做好疫情监测。
4.3应急响应措施
县卫健委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疫情的报告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2)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突发传染病疫情现场后,制定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3)卫生监督机构
开展对医疗、疾控机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健委调查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有关部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指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防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4.4结束应急响应
第IV级响应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讨论,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后期处置
突发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健委组织人员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6保障措施
6.1专业队伍建设
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实验室监测等专业队伍。制定专业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6.2经费物资保障
疾控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筹下,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的预防、医疗等相关技术储备和防护物资、急救药品的常量储备,完善机制,做到既不浪费资源,又能满足应急之需。
7社会动员与舆论
要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心态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附则
突发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波及范围广泛,发病率或病死率明显超过常年水平的传染病疫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