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4年12月1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8号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12-19 14:59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8号

  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7EMT2G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二支排路与七张线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李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厂区大门外南侧约10米紧邻你单位厂区外围墙外有3米×2米×0.5米的土坑,土坑未硬化,土坑内有半固态(灰渣状)固体废物,灰色无味。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门禁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15时16分,一辆铲车车牌号为3-GG700526从你单位大门内驶出,开车向厂门口右拐正南方向行驶,铲车内装有灰色半固态(灰渣状)固体废物,向土坑方向行驶,约十分钟后该铲车返回厂区,铲车内已清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主任王超在现场,王超说土坑内的废渣是你单位将厂区内沉淀池内的废砂石沉渣用铲车倾倒的。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沉淀池,沉淀池位于厂区生产线南侧,呈圆形,直径约2米,深约2米,沉淀池内有浑浊浆体,灰色无味,沉淀池上方为搅拌机,底部配套有两个潜水泵,沉淀池基本满池,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将大颗粒砂石分离后,剩余小颗粒废灰渣和废水经过水泥渠流入沉淀池内,搅拌机搅拌均匀后用两根管道抽取输送到生产线回收利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手续,显示沉淀池沉渣为一般固体废物,应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两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一份(共5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5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4.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将已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合法处置。

  2024年9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将倾倒在土坑内的沉淀池废渣全部清运,回用于生产。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9月17日,因我公司砂石分离机沉淀池内搅拌机异常损坏,需要对搅拌机实施维修,不得已才将沉淀池内废渣暂时清理存放在公司大门口外东侧。2024年9月21日维修完成,9月22日上午对暂时堆放的废渣转运到沉淀池内。对于此次违法行为,我公司已深刻意识到自身错误,没有制定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措施,是造成此次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当天我公司即召开高层会议,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规程。2024年9月17日,我公司倾倒的废渣主要成分为水、砂、石、水泥等,含水量极少,可以自体凝固,且我公司在维修完成后及时进行了转运,主动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不会造成扬尘污染以及对土壤的污染,鉴于我公司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恳请贵局予以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判定标准为扬散、流失、渗漏5吨以上,裁量等级:5;固废类别判定标准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为1次,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1,2,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300000-100000)×[(5/5)2+(52+12+12+12+22+12+12+12)/(52×8)]×50%=217500,裁量金额为217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174000元(217500-217500×20%=17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拾柒万肆仟元整(17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