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5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成文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7号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12-17 16:40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7号

  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0226029X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茹敬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的2024年8月27日对河南普宇能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境问题“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3—GG700023车辆进行检查,并委托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正在使用的环保车牌号3—GG700023非移动叉车进行尾气抽测,现场三次测量最大值为6.17m-¹,排放限值0.8m-¹;执法人员对3—GG700536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正在使用的环保车牌号3—GG700536非移动叉车进行尾气抽测,现场三次测量最大值为11.15m-¹,排放限值0.8m-¹检测结果不合格,超出排放限值”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4年8月27日在河南普宇能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搬运物料的两台叉车3-GG700023、3-GG700536为你单位所有。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环保号牌为3-GG700023、3-GG700536的两台叉车在厂区内停放,未使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送达2024年8月27日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编号:G24082714603、G24082714602,并现场告知你单位叉车3—GG700023三次检测结果最大值为6.17m-¹,叉车3-GG700536三次检测结果最大值为11.15m-¹,均超过排放限值0.8m-¹的标准要求,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4年8月27日,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两份(共2页);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两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合格证及购买发票复印件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7日,河南普宇能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年产18万件封头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共8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3-GG700023和3-GG700536叉车,对两辆叉车进行维修。

  2024年9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3-GG700023和3-GG700536两辆叉车已按要求进行维修并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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