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4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3日
成文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5号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12-03 09:39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5号

  单位名称: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WP4U2L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第8轮次工业企业帮扶组交办2024年7月24日14时对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境问题“1.企业涉及有4台搅拌机,二分厂2台搅拌机正在运行,配套有一套布袋除尘器,现场布袋除尘器引风机未开启;2.二分厂水泥罐顶部布袋除尘器故障,企业将该部分粉尘接入搅拌机除尘器,现场接入的管道断开。现场平台上积灰严重。”由于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将生产设备转让给你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该交办问题实际为你单位环境问题。

  2024年7月24日16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你单位共有4台搅拌机,其中一车间2台,二车间2台,帮扶组交办问题中提到的二分厂为你公司二车间,二车间2台搅拌机配套建设有一套脉冲式除尘器。经调查,帮扶组交办的“现场布袋除尘器引风机未开启”问题是由于2024年7月24日生产时引风机振动导致配电柜进线线管内雨后残留的积水流进柜子内部,造成引风机短路跳闸,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尚未维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脉冲除尘器引风机故障已维修;帮扶组交办的“二分厂水泥罐顶部布袋除尘器故障,企业将该部分粉尘接入搅拌机除尘器,现场接入的管道断开”问题,经调查,你单位二车间有2个水泥罐,每个水泥罐顶分别建设有一套脉冲式除尘器,由于2024年7月19日发现其中一个水泥罐顶的脉冲式除尘器故障,你单位将原应该通入水泥罐顶脉冲式除尘器的管道改为接入搅拌机脉冲式除尘器,2024年7月22日、23日大风暴雨天气造成管道断裂,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尚未维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管道已用波纹管连接至搅拌机脉冲除尘器,水泥罐产生的粉尘直接通过波纹管连接至搅拌机脉冲式除尘器进行处理。

  针对帮扶组交办问题,你单位已于2024年7月30日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递交了申诉情况说明,由新乡县分局向帮扶组进行申诉。2024年9月7号我局接到申诉未通过的通知后,针对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帮扶组交办问题中提到的“水泥罐顶部断开的管道”在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用波纹管进行连接至搅拌机脉冲除尘器,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时波纹管管道已拆除,改用铁管连接至脉冲除尘器,更换掉的波纹管堆放在搅拌机旁边;搅拌机配套的脉冲式除尘器引风机更换了新的短路保护器;水泥罐、添加剂罐、矿粉罐上方收集粉尘的管道均连接至搅拌机除尘器进行处理,生态环境部帮扶组2024年7月24日检查时的交办问题已全部改正。经调查并结合交办问题照片,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2.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7月22日、23日大风暴雨预警证明和车间停产照片复印件一份(共4页)、7月份日用电量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保设施巡查保养记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7月24日维修设备清单票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2024年7月22日、23日停产情况及设备维修情况。

  3.2024年7月24日,你单位提供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4.2024年7月24日,你单位提供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年产600万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项目现状环评报告及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5页)、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4页)、设备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付款回单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关系说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及与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关系。

  5.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7)]×50%=28743,最终裁量金额:287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整(287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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