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4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成文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3号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11-29 16:50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3号

  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268782277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明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7日,我局接到2024年8月1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周报》通报你单位豫GU827F、豫GXC187、豫GH6972存在刷写OBD的问题。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汽柴混合环保检测线车间有社会车辆正在检测,各检测线及检测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环保检测视频,发现你单位2024年8月8日和2024年8月9日出具的5份不同车辆车型、不同发动机号码、不同品牌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代码和CVN代码相同,CAL ID使用同一组代码为YX067LMNOP8345TU,CVN使用同一组代码为797A5056,5辆车牌号码分别为豫A5C6B6、豫GU827F、豫GXC187、豫GH6972、豫A6X3F1,其中豫GH6972为柴油机动车,其余4辆为汽油机动车。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汽柴混合环保检测线车间内发现“OBDⅡ”黑色转换接头,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站长樊宏阳现场演示使用方法,樊宏阳将“OBDⅡ”黑色转换接头连接到检测车辆OBD接口上,“OBDⅡ”黑色转换接头能正常使用,OBD检测仪显示出“OBDⅡ”屏蔽器代码。你单位站长樊宏阳现场确认“OBDⅡ”黑色转换接头为OBD(车载诊断系统)屏蔽器。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测时使用OBD屏蔽器刷写车辆OBD信息,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你单位车辆收费明细,涉及的5辆机动车检测环检收费分别为:豫A5C6B6(小型客车)160元、豫GU827F(小型客车)160元、豫GXC187(小型客车)160元、豫GH6972(校车)200元、豫A6X3F1(轻型货车)180元,共计8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七张(共17页),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五份(共5页);你单位提供淘宝平台购买OBD屏蔽器交易记录截图一份(共1页);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车辆收费明细一份(共1页)、收入明细一份(共2页)、车辆检验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机动车检测服务费收取情况。

  4、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提供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7452检测服务业,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9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对涉及的5辆车召回复检。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1²+1²+1²)/(5²×4)]×50%=122000,最终裁量金额为12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陆拾元整(860元,环检收费);

  2.给予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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