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4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成文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1号新乡市三新墙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11-27 15:33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1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三新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41665115W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新亚纸制品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条隧道窑,其中一条隧道窑正在生产,一条隧道窑长期停产,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安装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经查阅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发现你单位自2024年以来未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系统示值误差校准。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河南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刘凯现场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通标气进行示值误差测试,分三次通入浓度为65mg/m³的SO₂标气和浓度为65.4mg/m³的NO标气的混合气体,三次测试设备显示SO₂数值分别为55mg/m³、55.4mg/m³、52.4mg/m³,NO数值分别为67.6mg/m³、68.4mg/m³、69.2mg/m³。其中SO₂平均值为54.3mg/m³,该设备SO₂量程为300mg/m³,示值误差为-16.5%,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表1规定的“当满量程≥286mg/m³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标准要求。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8页);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2024年7月2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第三方运维单位河南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运维资质复印件一份(共1页)、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以及你单位2024年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示值误差校准情况。

  3.2024年7月24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2024年7月24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恢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7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为2;监测数据误差判定标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3倍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2,3,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2/5)²+(5²+3²+2²+3²+1²+1²)/(5²×6)]×50%=63800,最终裁量金额为63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63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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