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94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8号新乡县大召营镇固伟纸箱厂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7-19 16:06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8号

  新乡县大召营镇固伟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3CQ9R1Y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经营者:王固卫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36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0日省厅交叉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审批与实际建设不符,增加一套四色印刷机”的环境问题。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区西边车间内存放有一台型号为1370*2500四色水墨瓦楞纸板印刷圆压圆模切机,印刷机电路尚未接通,未使用。经调阅你单位年产5万个纸箱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主要设施规格数量无印刷机,生产工艺流程无印刷工艺,你单位新增一台印刷机,未重新报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5页);提取的年产5万个纸箱项目主要设施及生产工艺流程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3、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4、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采购二手四色水墨瓦楞纸板印刷圆压圆模切机设备价格为65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6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650+(3250-650)×[(3/5)²+(1²+1²+1²+1²+1²)/(5²×5)]×50%=117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壹佰柒拾元(117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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