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93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6号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7-19 16:06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6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2870W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沟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9日9:0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停运状态,现场调阅你单位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其中5月9日0点-24点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一栏填写为正常,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不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指出上述问题,并告知你单位应在次日改正。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共 2 页);你单位提供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一份(共2 页)、燃料信息表一份(共2页)、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一份(共3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5月9日,你单位提供年产2万吨纱管纸项目、3500吨玻璃卡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2024年5月9日,你单位提供人员出勤表一份(共1页)、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3号),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024年5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5000+(20000-5000)×[(3/5)²+(1²+3²+3²+1²+1²+1²)/(5²×6)]×50%=8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仟捌佰元(8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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