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89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7月0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3号新乡市红绿蓝颜料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7-09 16:44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3号

  新乡市红绿蓝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6210570M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

  法定代表人:娄渊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厂区中段东侧的危化库内外均有较大气味,危化库内存放有邻苯二甲酸酐和三氯化铝两种原料,危化库有窗户处于打开状态,未关闭。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原料堆存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原料堆存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一份(共7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人员花名册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原料堆存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收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1/5)2+(12+12+22+12+12+12+12)/(52×7)]× 50%=287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原料堆存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287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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