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8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8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7月08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1号河南顺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7-08 10:09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1号

  单位名称:河南顺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05514665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学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你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经调阅生产记录和自行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2023年一季度至四季度正常生产,于2023年1月和2023年9月对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但未按规定对2023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调取的2023年5月20日和2023年11月15日生产记录一份(共2页);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复印件2份(共4页)、排污许可材料复印件1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4.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提供出勤统计表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收入证明材料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5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6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2021年之前的《排污许可证》里面没有噪声自行检测要求,现用的《排污许可证》在2021年—2022年进行了多次变更,在‘变更、延续’一栏中未显示噪声变更信息,在‘自行检测’一栏中也未显示噪声自行检测要求,只是在‘噪声排放信息’一栏中,‘备注’里有‘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信息的隐蔽性较强,我公司一直认为噪声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2.贵局检查发现我公司噪声监测问题后,我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于2024年5月11日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书,在检测方案中已明确噪声检测频次为4次/年。3.2024年6月6日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到我公司进行了噪声检测,6月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监测结果符合要求。4.由于当前壁纸行业不景气,订单严重不足,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已濒临倒闭边缘,我公司为肩负社会责任,不让工人失业,举债强撑,如再面临高额罚款,公司经营更是难上加难。本次我公司噪声监测频次未达到要求,是首次,且绝非故意为之,恳请贵局给我们一次改正的机会,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3/5)2+(42+12+22+12+12+12)/ (52×6)]×50%=66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已于2024年5月11日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检测合同,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于2024年6月6日进行了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53440元(66800-66800×20%=5344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元(534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