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74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8号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6-04 10:14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8号

  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86144358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罗滩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贻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南侧生产车间离心工段正在生产,离心机正在运行,现场一名工人正在操作离心机,生产废气氟化物等经水喷淋吸收后有组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你单位应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防止离心机产生的氟化物等废气无组织排放,但检查时该生产车间西侧和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存在氟化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及生产车间有轻微异味。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

  2.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一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提供纳税记录及人员花名册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已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为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1/5)2+(42+12+32+12+12+12+12+12)/(52×8)]× 50%=37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柒仟伍佰伍拾元(375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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