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4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6号新乡市洁神净化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4-18 10:21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6号

  新乡市洁神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21845674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上午12时,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5号),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密胺树脂生产线球磨机停9台(共18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焚硫炉停产(共4台)。

  2024年1月14日,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关于2024年1月13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的现场环境问题“焚硫炉停产4台,只停运2台。密胺树脂生产线球磨机停6台”。2024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单位已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当天停止生产,违法行为已改正。通过调取生产记录和在线数据显示你单位2台焚硫炉在2024年1月12日和13日正在使用,在线数据正常,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二张(共2页);2024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提取2024年1月12日和13日生产记录一份(共2页)、2024年1月12日和13日在线数据一份(共1页);1月1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5号)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月1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1月13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二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1月13日,你单位提供纳税记录及人员花名册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3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为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判定标准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3/5)2+(12+12+12+32+12)/(5×52)]× 50%=617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617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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