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48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5号张东朋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4-18 10:20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5号

  张东朋

  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3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任庄村新乡市雨强养殖有限公司院内东侧建设一个炼油厂,2023年12月开始建设,总投资额为10.02万元,现场有两个铁槽,两台燃烧机,无原料,无成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2月18日,你提供当事人张东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房东李雨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共1页)、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共1页)、购买设备收据一份(共1页)、设备转让协议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及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主动拆除建设的生产设备,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3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3月25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1002+(5010-1002)×[(3/5)²+(1²+2²+2²+1²+1²)/(5²×5)]×50%=19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玖佰元(1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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