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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4-0034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7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3月27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号河南省恒大重工封头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3-27 14:43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号

  河南省恒大重工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8347281Q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响应)降级为橙色(Ⅱ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9号),我市决定2024年1月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燃气加热炉停产(共2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4年1月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尚未解除。你单位压制工段正在生产,现场一台压力机正在使用,车间内建有两台天然气加热炉,东侧天然气加热炉正在使用,打开炉门后,炉内有正在加热的2个封头原料片,西侧天然气加热炉未使用。调取你单位2024年1月2日和3日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显示,1月2日9时至14时有数据上传、1月3日8时至11时有数据上传。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2024年1月2日、3日在线数据1份。2024年1月4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天然气加热炉正在生产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4年1月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3.你单位2024年1月3日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4.你单位2024年1月3日提供纳税记录及人员花名册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对未按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停止使用天然气加热炉的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1月 8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5号)后,于2024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在材料中称:“2023年12月21日下达管控以来,我公司一直严格按照管控要求执行,直到12月31日由红色管控改为橙色管控,(以前我公司的橙色预警管控标准是允许使用一台天热气加热炉(共2台),主要是我公司负责环保的人没能认真看清新的管控要求变化(新要求橙色不允许使用天然气炉)及时通知生产,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数据正常上传,不存在故意违法管控要求的动机。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我公司立即对天然气加热炉进行停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近几年以来经济形势不好,我公司经营特别困难,举步维艰,处于半停产状态,恳请贵局支持我公司陈述请求,考虑公司现状,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橙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调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所提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天然气加热炉正在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X=20000+(200000-20000)×[(3/5)2+(12+12+12+12+12)/(5×52)]×50%=56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56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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