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1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5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6号新乡市富熙印务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1-25 14:34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6号

  新乡市富熙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GB0G850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与玉龙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素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响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3〕24号),我市决定2023年12月21日2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调墨、供墨、印刷、覆膜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印刷、覆膜等涉VOCs排放工序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存放有约三百平方标签成品,你单位未按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对印刷、覆膜等涉VOCs排放工序进行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照片4张;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印刷、覆膜正在生产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3年12月2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资格及身份、排污许可手续齐全。

  3.你单位2023年12月25日提供人员花名册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小型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1月 4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1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材料内容称:“2023年12月21日,公司接到通知橙色预警后,立即安排所有印刷机以及覆膜机等涉及VOC的设备停机,22日车间趁预警期间安排胶印机和覆膜机维修调试,维修好后需要开机测试运转情况,就拿了一个饮料标签上机测试,生产约三百平方米左右,短时间内便可完成测试,因此为了检测维修是否正常选择了开机,此机器不是正常进行订单生产,且我公司的涉及VOC的柔印机和轮转机在收到橙色预警通知时均已完全停机。22日下午16时50分,环保部对我公司检查时,胶印机刚好在开机测试中,正在结束关机的收尾工作,车间已经在打扫卫生。对于环保部检查指出问题,我公司深刻认识到涉气工段生产对环境污染没有轻重之分,我们环保管理工作要加强。我公司虚心接受贵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鉴于我公司不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违法时间较短,立行立改,危害不大,且初犯,请考虑不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0000+(200000-20000)x[(3/5)2+(12+12+22+12+12)/(52x5)]x 50%=5816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581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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