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1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有效性:

豫0721 环罚决〔2024〕3号河南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1-24 15:02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号

  河南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5W3C90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七里营大道与胡韦线交叉口新飞家电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冀中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12月 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1日22: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3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未解除,你单位1条PP纺粘无纺布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余生产线未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发现2023年12月22日、23日有生产成品入库记录,24日有生产记录,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停产措施。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时发现,你单位UV光催化氧化装置的灯管总共20根,其中8根灯管处于熄灭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指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并更换UV光催化氧化装置的8根损坏熄灭的灯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2023年12月24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我局2023年12月26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3年12月24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地址确认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你单位2023年12月24日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及排污登记手续情况。

  4.你单位2023年12月24日提供:考勤统计表及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3份,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我局2023年12月24日调取:《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1份,证明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时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4号)后,于2024年1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你单位在陈述、申辩申请中称“2020年国内防疫形势严峻,无纺布及熔喷布都属于重要防疫物资及战略物资。我公司在新乡县政府聂县长与商务局李局长的招商引资下,选址在新乡县经济开发区携重资投资建厂,想为家乡建设出一份力,为防疫工作添砖加瓦,同时也弥补了新乡县PP纺粘无纺布的生产空白。我公司生产的无纺布属于新一代环保材料,产品不助燃,无毒无刺激性,可以降解不污染环境,无纺布属于环保产品,对大气污染小,也作为2035新型广泛推广,没有废水排放,对土地不造成任何污染,可替代塑料品,解决了纺织行业的繁琐流程。2023年12月22号下达的橙色管控预警时,因我公司负责环保方面的刘永健厂长在今年年初已经离职,厂里未能及时收到管控通知,在检查组到厂得知管控信息的时候立即停机停产。检查环保设备更换UV光氧故障灯管,补充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将排放废气处理达标,我公司一定按照新乡县环保局的要求积极做好环保工作。河南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新乡县一家新型产业,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循环可持续发展体系,提供绿色环保经营宗旨,无纺布作为抗疫物资是国际大力提倡和支持的绿色环保产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是根本,共同营造美好家园。我公司系刚成立不久,公司前期筹措金均已投入厂房装修、订购设备,以及前期部分设备安装,房租,工人工资等。当前财务空虚,加上行业经济不景气,目前确实无力承担新乡县环保局拟定的高额罚款,如果新乡县环保局坚持对公司处以罚款,将会对我们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的可能。故恳请新乡县政府依法减免对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我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响应县委、县政府一切号召,不忘初心,克服一切困难,积极开拓市场,发展经济,多多上缴税收,更多解决当地人员就业,为新乡县经济腾飞添砖加瓦。”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2024年1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橙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未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调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X= 20000 +( 200000-20000 )×[(3/5)2+( 32+12+12+12+12 ) / ( 52×5 )] ×50% =61760元,最终裁量金额:61760元。

  给予罚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6176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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