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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3-0134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3号河南微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0-26 09:42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3号

单位名称:河南微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02MA9FK1105L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固寨镇产业聚集区玉源路北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局接环保部远程监督帮扶组交办关于河南微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 场环境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切割、打磨作业,配套除尘器、引风机电机未运行。现场已拍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视频,企业负责人已承认除尘设施未运行”。2023年 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机加工项目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经调查,2023年8月24日环保部远程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因你单位除尘器引风电机进水损坏未及时维修,造成生产时除尘设施未运行。针对环保部远程监督帮扶组交办的现场环境问题,你单位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环保部远程帮扶组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副经理闫丽现场承认除尘设施未运行,并且对环保部远程帮扶组发现的问题已改正。

  (二)《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问题现场照片4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在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时,除尘设施未运行,并且对环保部远程帮扶组发现的问题已改正。

  (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四)《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8月24日生产时除尘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授权委托书2份》,你单位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八)《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办理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九)《地址确认书1份》,你公司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邮寄地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 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 年9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除尘设施已恢复正常。

  2023 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 9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1号)后,你单位2023年9月28日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在材料中称:“我公司在此次检查当中也清醒的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也将此次事件作为鞭策,制定出更细致的工作要求,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错误。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贵局能体谅我站生存已经举步维艰情况下,在一贯的尊章守规,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企业义务的前提下,减轻免于对我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你单位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 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气类别为: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超过限期整改时间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2023年10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经研究,我厅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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