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2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树源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A7AN8W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纸制品工业园区 8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8月 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为密封状态,印刷机上方全部装有集气罩,印刷、淋膜等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有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设施风机开启,查看污染防治设施中控,电流为 0,自 2023 年 8 月 9 日至8月22日,燃烧室温度均为常温,未到达 300℃温度,未进行催化燃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查看催化燃烧控制面板上面的数据,历史记录中显示 2023 年 8 月 8 日到 2023 年 8 月 9 日有脱附数据,脱附时候的温度为 37.6℃到43.3℃度,管道温度为 35.9℃到 41.7℃,与平时管道温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4份》,2023年8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3年8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四)《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1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后所做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七)《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九)《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手续情况。
(十)《地址确认书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地址。
(十一)《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工作原理说明书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9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9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有机物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