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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3-0134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5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0月25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1号新乡市华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0-25 10:32 浏览量: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1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华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8339978U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赵立鑫、尚学升、魏光华对新乡市华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新乡市华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3 号车间内于2022年11月新建年产400 吨二叔丁基乙二胺项目,总投资1767900元。主要设备:23 个搪瓷反应釜和 1 个 不锈钢反应釜。主要原料:叔丁胺、氢氧化钠、二氯乙烷、甲苯;生产工艺:取代反应—中和—脱溶、分水—精馏;主体设备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400 吨二叔丁基乙二胺项目。

  (二)《现场检查照片3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二叔丁基乙二胺项目生产设备等。

  (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四)《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存在新建年产400 吨二叔丁基乙二胺项目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8月3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8月3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七)《地址确认书1份》,你单位2023年9月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邮寄地址。

  (八)《购买设备的发票3张》,你单位2023年9月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设备的价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47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2023年9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停止建设,并与环评公司签订合同。

  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 9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贰仟捌佰伍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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