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0号
单位名称:河南美盛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RQT903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107国道与胡韦线交叉口印海智谷A4号厂房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9月 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22年10月29日在新乡县七里营镇107国道与胡韦线交叉口印海智谷A4号厂房101,投资230万元擅自建设年产10万令无碳联单印刷项目,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四色印刷机、1台双色印刷机、15台单色印刷机、2台票据印刷机、3台胶订机、5台切纸机、3台配页机等;主要原料:无碳复写纸、书写双胶纸、大豆环保油墨等;主要生产工艺:原纸-分切-印刷-胶钉-成品包装;产品:收据本、销货清单;已建成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集气罩+UV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30米高排气筒。现场看到仓库存放有原料纸,约有10吨左右,未发现成品,该项目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照片5份》,2023年9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3年9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四)《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后所做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七)《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九)《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手续情况。
(十)《地址确认书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地址。
(十一)《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生产设备的投资金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3年9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年产10万令无碳联单印刷项目已停止建设,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3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2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肆万玖仟捌佰陆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