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先河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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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县古固寨镇新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7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交办关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反应釜正在运行。VOCs配套的水洗塔未运行,风机未开启,上液管道和下液管道的阀门未开启,且未见加液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配套有废气收集设施,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应当收集至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但实际接至车间外已停用的水洗塔后,废气未进入活性炭处理设施,而是再次进入生产车间直接排放”的问题。2023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树脂显色剂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为密闭状态,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环保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完成整改。针对环保部监督帮扶组提出的问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7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称:环保部2023年7月7日上午九点左右现场检查发现水喷淋塔未正常运行事件,当天早上8时巡检人员发现水喷淋塔电机发生故障,已及时记录巡检台账,由于巡检人员家中突发急事,故障未能及时上报公司,造成当时水喷淋塔未正常运行,经环保部指出该问题后高度重视,已于当日下午维修后水喷淋塔正常运行。申请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2023年8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及企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貳千壹百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