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27号
新乡市多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AYB30L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南段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乐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有两名工人正在焊接作业,焊接工段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有一名工人正在喷漆作业,车间门窗是关闭状态,现场车间内气味较大。喷漆废气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喷漆设备有一台气泵,一个喷枪,喷枪上多处陈旧油漆痕迹。紧邻气泵南边有齐鲁油漆1桶,已用半桶,桶上标识为15公斤,在车间中心位置有刚喷过漆的未干半成品(除尘器箱体),除尘器箱体上半部分已喷成灰色。在你单位仓库内发现5桶齐鲁油漆,其中有两桶已用完,另三桶满桶未开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喷漆量少,时间短,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申请从轻处罚。2023年7月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短,并积极改正,减轻危害后果,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为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 个月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