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免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新乡市中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GPPJX3X
住址:新乡市高新区朗公庙镇青龙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300米
电话:187374999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湛 职务: /
本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王法杰、李磊联合新乡县环境监测站对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水样,该污水厂由你单位负责运营,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厂各工段正在运行,新乡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在该污水厂废水排放口提取水样一个、在线监控设备留样箱内分别提取水样7个,经检测排放口总磷:1.83mg/L(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总磷:0.4mg/L),超过排放标准3.6倍;留样箱内水样最高总磷:1.89mg/L,超过排放标准3.7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采样取证登记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1、主观无过错;2、未造成危害后果;3、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