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26号
新乡县聚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87416X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辉路与新济路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郝庆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乡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密闭性检测点:3号油罐加油枪1个检测点和2号油罐加油枪2个点;液阻检测点:1号加油机、5号加油机、4号加油机;气液比检测点:1号加油机、5号加油机、4号加油机;泄漏浓度检测点:4号加油机内部、1号加油机内部、5号加油机内部、E92油罐操作井、E95油罐操作井、E92卸油口、E95卸油口、汽油回收接口、PV阀法兰阀门、排放管阀门;非甲烷总烃检测点:1号机油机上风向处、2号机油机下风向处、3号机油机下风向处、4号机油机下风向处,被检查人林建火认同检测并现场确认签字。2023年4月22日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CY20230458)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泄漏浓度检测结果不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加油站经营的录像;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3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整改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三是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申请从轻或者免予处罚。2023年7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案委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对你单位作出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3个;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超过限期改正时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