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9号
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10278605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邵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3年2月4日下达了《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攻坚办{2023}13号)》,2023年2月7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暂缓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23}16号)》要求你单位橙色管控期间管桩生产线2条停产、停止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看到你单位养护工段正在作业,有水蒸气产生,天然气锅炉正在使用,现场调阅生产记录显示,2月7日处于生产状态,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证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年内同类违法第1次,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
56000=20000+(200000-20000)x[(3/5)+(1+1+1+1)/(4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