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8号
河南逸云国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5CB100E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智能家电产业园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吕印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资90万元在二楼车间东南角新建一条上锡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自动上锡一体机,一体机未安装完成,部分电机、水泵、线路、风机放置在车间地面上,自动上锡一体机未通电,二楼车间南侧建设有处理废水用的二级反渗透设备,未通电;一楼车间外南侧建设有废水处理一体机,未通电,车间内未发现有成品及原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10827,代入公式:
10827=9000+(45000-9000)x[(1/5)²+(1²+1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108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万零捌佰贰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