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7号
新乡县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F7439N
住所:新乡县翟坡镇鸿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郝庆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原有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投资31万元,擅自在公司院内东北角新建焦亚硫酸钠化工项目,已建成的设备有反应釜7台,蒸汽发生器2台;其中新增反应釜4台、蒸汽发生器2台,新建焦亚硫酸钠化工项目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生产电源未接通,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已建设设备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示意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的,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法,裁量等级:1;定处罚金额上限(M):15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1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4737,代入公式:4737=3100+(15500- 3100)x[4/25+((9+1+1+1+1+1)/(6x25))]x50%,最终裁量金额:47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仟柒佰叁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