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20号
河南新乡华星药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3216E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青霉素8000吨、年产林可霉素200吨、年产红霉素600吨项目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技改,技改项为预处理池进行密封及气体达标排放,曝气池更换曝气头、密封及达标排放,现六个曝气池已完成一个加盖,还有五个未完成且没有废气处理设施,技改未完成曝气池已开始投入培养菌种,曝气池的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投入的菌种泥3000吨,现场臭气气味比较大,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培养菌种过程中所产生的臭味未密闭,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造成臭气无组织排入大气。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 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 天以上,裁量等级: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1,5,1,1],处罚金额(X):45143,代入公式:45143=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3/ 5 )²+(1²+3²+3²+1²+5²+1²+1²)/(5²×7) ] ×50%,最终裁量金额:45143 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