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5号
新乡市奥凯钢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807983185
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6万只35.5L液化石油气钢瓶项目生产车间内喷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喷塑房门未关闭,有大量粉尘外溢,喷塑房外地面有大量积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喷粉房门未密闭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废气类别: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受处罚次数:两面内未收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38000.代入公式:38000=20000.0+(200000.0-20000.0)x[(2/5)²+ (1²+1²+1²+1²+1²+1²+1²+1²)/(8x 25)]x50% 。最终裁量金额:38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