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4号
河南天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T1FX50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北街村东新延路鸿达电厂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苏东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干混砂浆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干混砂浆生产线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皮带输送机传送带两侧未密闭,传送带上有物料正在输送,有大量粉尘从传送带上散落在生产车间内,生产车间有大量粉尘飘散能见度较低,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地面积尘约1.5厘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材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规模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3年3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违法行为发生后,各级负责人高度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连夜加班对该输送带廊道进行了密封处理,保证以后类事件不再发生。申请免于或减轻、从轻处罚。2023年4月14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案委会研究讨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面内未收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3/ 5)²+ (1²+1²+1²+1²+1²+1²+1²)/(7x 2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