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056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0日
成文时间:
2023年04月20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3号 刘振阁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4-20 10:46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313

刘振阁

住址: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乡桂刘庄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30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五得利工地院内最西侧建设沙土储存场,沙场院内有800吨沙土和50吨面沙,未在密闭空间内,也未进行覆盖,扬尘漫天飞,导致扬尘污染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负责人身份证;现场物料未覆盖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0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m²以上的,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点,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5111, 1],处罚金额(X)50886,代入公式:50886=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4 / 5 ²+ ( 3²+ 3²+ 5²+ 1 ²+1²+1²+1²) / ( 5 ²x 7)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508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伍万零捌佰捌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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