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045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1日
成文时间:
2023年04月11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2号 新乡市铭盛包装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4-11 10:21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312

新乡市铭盛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LX3YP1X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工业区68

法定代表人:罗玉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年产 100 万只纸箱生产项目,已建成生产设备为:模切机 1 台、六色印刷烘干模切机 1 台、水墨印刷机 1 台、自动钉箱机 1 台、碰线机 1 台、高速瓦楞纸板生产线 1 条;生产工艺为:瓦楞纸-加热成型-印刷裁切装钉-成品;产品是纸箱。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5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6 个月并且在 1 年以内的,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845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69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7397,代入公式:7397=5690+( 28450 - 5690 ) x [(3/5)²+1²+1²+3²+1²+1²/5²×5 ]×50%,最终裁量金额:739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柒仟叁佰玖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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