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16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18号 师国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9-02 15:06 浏览量: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18号

  师国永

  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西高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新乡县七里营镇西高村投资经营的米糠加工厂正在生产,已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罐一个、粉碎机一台;搅拌罐位于生产车间中间位置,粉碎机位于车间内西侧。主要生产原料为粗米糠;主要工艺:原料-筛分-粉碎-搅拌-成品;产品为细米糠,现场生产设备均已连接电源。现场有原料、有成品。原料位于车间内东侧,约有10吨,成品位于车间内西侧,约有3吨。该米糠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7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材料称:1、租用的厂房是密闭的,且生产时间较短,污染较小,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2、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2022年8月8日,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经集体研究,对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 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0001,代入公式:10001 = 1.0 + ( 50000.0 - 1.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计算数额:10001元,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8001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捌仟零壹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