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免罚决字〔2022〕2号
河南华洋电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066142661
住址:新乡经济技术集聚区远大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7月25日我局接到环保部大气司调研组交办问题:“2022年7月20日,环保部大气司对河南华洋电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乳液车间有一排放口未列入排污许可”。经查,环保部大气司推送的乳液车间实为你单位的拉丝液循环车间,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华峰、王法杰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在拉丝车间南临的拉丝液循环池房间内安装有一排气管道,该管道连接有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该车间设置的排放口未列入排污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口位置、数量(节录);厂区平面图;排污口数量增加的照片;排污口连接处理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依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附件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3项 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