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15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9月02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20号 张朋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9-02 09:03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20号

  张朋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大张庄村6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张华峰、李磊在河南三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在该公司租赁的场地中实施喷、刷漆作业,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喷漆设备、油漆及成品(护网、三角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采取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活动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7月8日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在书面材料中称: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2022年8月2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案委会研究讨论,鉴于你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并及时改正,给予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裁量等级:5;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132500,代入公式:132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计算数额:132500元,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10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拾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