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68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6号 薛康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5-26 16:49 浏览量: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6号

  薛康: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师寨镇近科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生产塑料颗粒产品过程中,清洗废塑料(原料)废水通过管道流入车间南墙外一个长约20米东西走向的硬化池内,硬化池内的废水再通过水泵和水带排入硬化池西侧紧邻北周庄村的村排内,村排为未硬化的土沟,废水最终流入文岩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产生污染物的设施照片;排污口及排放去向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处罚金额(X):380000,代入公式:380000 = 200000.0 + ( 1000000.0 - 20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8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拾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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