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67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5号 孟颉倡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5-26 15:54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5号

  孟颉倡: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大块镇石庄村1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原朝阳建材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锂电池破碎项目,已建设的设备有2台破碎机,3台振动筛,4台上料机,锂电池破碎项目已建成,建设有一台袋式除尘器,生产电源未接通,未投入生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己建设设备的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末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601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20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处罚金额(X):8005,代入公式:8005 = 3202 + ( 16010 - 3202 ) x [ 2.0 / 5 + ( ( 3 + 2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0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擅自建设锂电池破碎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捌仟零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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