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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2-007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1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6月01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4号 王昌林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6-01 08:53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4号

  王昌林: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东王庄村3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投资建设的机械加工厂正在生产,你正在焊接作业,车间内存放有原料钢板及尚未组装完成的振动筛半成品3个、筛板6个。现场不能提供机械加工项目排污登记手续,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文件(节录);生产设备照片;半成品照片;正在生产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积极整改,已拆除生产设备,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对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 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处罚金额(X):12500,代入公式:12500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3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计算罚款数额壹万贰仟伍佰元,集体研究从轻20%,最终罚款金额为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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